離婚案件中,如果要求由當事人親自去收集對方有過錯或財產狀況的證據,顯然是不可能的。由于當事人沒有特定的經驗以及充分的時間和精力,讓他們在滿懷悲憤惱怒的心情下去取證是不現實的。而當事人的親友代為取證,也存在同樣的問題。指望律師代為取證,也相當困難。因為取證工作量較大,耗費的精力也很大,有的律師甚至不懂最基本的調查技巧。律師是通曉法律的專家,但未必是調查取證的好手,因此,“私人偵探”應運而生。
離婚案件中請私人偵探調查取證是否合法,是否必要?
雖然,目前我國對于“私家偵探”存在的合法性各界普遍存在質疑,但有一點可以肯定,就是目前存在著對私人偵探的巨大市場需求,有需求就有供給。不論現在存在的類似機構的名稱如何,是信息咨詢公司,還是調查事務所,其提供婚姻案件當事人服務的手段,就是采用跟蹤,拍攝,錄音等行為,固定,保留另一方有過錯的事實情節或發現財產證據線索。
對于一般的離婚案件,財產爭議額度不大,當事人經濟能力不是很高的案子,一般不宜請人代為取證。一般請人調查取證工作量大,可能會有若干人參與,調查周期相對較長,同時工作危險性,風險性也存在,因此,委托調查開銷相對較高。如果使用受委托人(私家偵探)相對較多或價值相對較大的調查器材,花費則更高。因此,對于當事人來說,如果家庭共同財產較高,有對方有過錯證據對財產分割影響較大,或財產證據線索較為重要的案件,可以請人代為調查取證。而對于一般家庭中的婚外情以及財產情況,沒有必要聘請調查。當然,如果愿意“花錢買明白”忽略經濟賬的當事人,采用代為調查取證的模式也無可厚非。
請私家偵探代為取證是否合法?大部分人認為,既然法律賦予了當事人“誰主張,誰舉證”的權利義務,當事人自然有權委托代理人代為收集調查取證。被委托人不論是誰,只要其采用合法的手段,使用合法的器械取來的與本案有關的證據,就是有效證據,只是其證明力大小有待法官認定。通常會采納,但是法官會形成自由心證,做出有利于你的判決。具體的取證行為要根據現場情況,把握好法律的度。比如拍到兩個人去開房,你在他們房間里安裝探頭,拍攝的內容是違法的,不能采納。但是如果是酒店設在走廊外的探頭拍到,兩個人共同走入房間,這個證據是合法的,也具有證明力。我舉這個例子讓你自己領會。